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21-01-13 18:13:31 浏览(111)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深大2017〕1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新生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时不能按时提交验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由于应征入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予以注销。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时间缴费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应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期。申请延期超过四周(含四周)者,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学习及考核,于下学期一并缴纳两学期学费,重修该学期课程。未申请延期,逾期一周不缴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制。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准,对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三年制(业余、函授)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五年制(业余、函授)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设定每学期所开课程,开学前在网上公布。选修课程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完成选课和修读。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补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课程补考。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学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时间以网上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缓考。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于考试前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三条旷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重修。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免修。学生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者,或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与已考或已修专业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考)相关课程。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近六年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成绩。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原则上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于所有课程考试结束后在网上公布。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至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核对;对卷面成绩有异议的,可至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查卷申请,经批准后与任课教师一起查看试卷。学生毕业时,课程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考场纪律。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一经发现作弊,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上课地点

第十八条  除应届毕业生外,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继续教育学院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限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及同类型学校互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成人高考入学,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标准。

(二)具有原校转学证明及已修课程的成绩。

(三)继续教育学院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地点改变或特殊原因要求转上课地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上课地点。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六个月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工作需要,六个月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应征入伍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余情形者休学期限均为一年,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退学处理后,一律不得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发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70%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深大〔2014〕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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